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裕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鈞院以86年度全字第296號裁定准許,並經鈞院86年度執全字第207號執行事件實施假扣押查封在案,將聲請人之財產於新台幣(下同)1,496,280元之範圍內予以查封,但相對人尚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為上述假扣押裁定後,旋即對於相對人提起求償貨款之本案訴訟,並經本院86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1,496,28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而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審核屬實,故聲請人聲請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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