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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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404號聲請人 許子彤 法定代理人 林鈺涵 關係人 許閔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許子彤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之「林」姓。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之母林鈺涵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㈣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子彤之母林鈺涵與關係人許閔智於民國99年10月24日分居後,聲請人即與母親共同生活,關係人從未探視聲請人,亦未給付扶養費用,嗣聲請人之母與關係人於100年1月19日經鈞院以99年度婚字第850號判決離婚確定,並諭知酌定聲請人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母親林鈺涵任之,及關係人許閔智每月應給付林鈺涵關於聲請人之扶養費新臺幣9,000元至聲請人成年為止。惟關係人自離婚後對聲請人不聞不問,既未依判決給付扶養費,又行蹤不明無法聯絡,聲請人現由母親林鈺涵扶養照顧,並與母親及外公、外婆共同生活,為能更融入母系家庭生活,故為聲請人之利益,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聲請人許子彤之姓氏為母姓「林」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2件及本院99年度婚字第850號民事判決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婚字第850號離婚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考量聲請人許子彤於其父母離婚後,均由其母林鈺涵扶養照顧,並與母親及外公、外婆同住,聲請人之父親即關係人許閔智未關懷聲請人,亦未給付扶養費用,自可認聲請人變更姓氏從母姓「林」對其較為有利。是聲請人本件請求,經核並無不合,依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31條之1第2項、第1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