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華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華震實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苗│94年7月10日│25,500元│CL0000000││││徐林勝香│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