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272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榮德 選任辯護人 呂沐基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裁定主文「鍾榮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延長貳月」更正為「鍾榮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延長貳月」;裁定理由一、第四行「100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3月25日」更正為「100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3月26日」;裁定理由二、第二行「101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更正為「101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前述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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