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272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榮德 選任辯護人 呂沐基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榮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鍾榮德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3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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