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31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美舒
被 告 安信不動產經紀商行
法定代理人 陳木興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林杰
送達代收人 林阿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林杰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3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