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林仰松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鵬吉 即鴻聯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