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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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岑肖嬋 原告 黃麗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隆賢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係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系爭27-4地號土地之面積之價額為據。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86,400元(計算式:66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400元=1,586,400元,待實測後再為增減),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