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34號
原   告  藍邦傑
       藍邦春
被   告  王林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3年1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
定均已於103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件在附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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