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3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顏大傑
       呂姿華
       李裕吉
被   告  洪崇瑞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岡簡字第35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2月2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應收帳務明細
表、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
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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