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上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宏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0元
(即上訴人上訴聲明 陳明 願賠償被上訴人2,050元,故本件之上訴
利益為34,450元-2,050元=3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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