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
訴訟代理人  吳清成
被   告  黃健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鎮○○路○○○號,有被告戶
籍謄本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按,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原告訴
訟代理人於民國103年2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聲請移轉管
轄,並記明筆錄在卷),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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