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6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淮祐工程有限公司即原端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民 上同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間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其上訴狀訴之聲明為:「請
求廢棄第一審判決第一項,賜判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求返還如附表
一編號13至18所示之支票共六紙。」核上訴之上開聲明前段部分
,為原審本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000元,
至上聲明後段部分為上訴人於原審提起反訴部分之請求,故此部
分之上訴標的金額以附表一編號13至18所示之6張支票金額合計
1,254,000元定之。依上說明,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本
訴部分為627,000元,反訴部分為1,25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
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20,211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0,456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20,4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