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91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被 告 林南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7日下午4時20分在
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被告均應自行到庭。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91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被 告 林南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7日下午4時20分在
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被告均應自行到庭。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