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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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3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4號原告資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莊茂榮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莊惠萍 律師被告經濟部水利署代表人 賴建信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44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資生營造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原告資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莊金昌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