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8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鍾宇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9,667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3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672元,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
㈠其中8,46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
㈡其中40,66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