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39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嚴世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嚴世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嚴世錚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均係竊盜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已執行完畢,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罰金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罰金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7月27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901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25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25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6287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41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416號

判決日期

113/01/23

113/11/06

113/11/0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6287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41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41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3/16

113/12/25

113/12/2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罰金刑

罰金刑

罰金刑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301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271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271號

編號2-4判決定應執行罰金4000元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罰金1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25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416號

判決日期

113/11/0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41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2/2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罰金刑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271號

編號2-4判決定應執行罰金4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