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39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嚴世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嚴世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嚴世錚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均係竊盜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已執行完畢,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罰金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罰金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7月27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901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25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25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6287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41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416號
判決日期
113/01/23
113/11/06
113/11/0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6287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41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41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3/16
113/12/25
113/12/2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罰金刑
罰金刑
罰金刑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301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271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271號
編號2-4判決定應執行罰金4000元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罰金1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25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416號
判決日期
113/11/0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41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2/2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罰金刑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271號
編號2-4判決定應執行罰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