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

原告AE000-A112351(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AE000-A112351A(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許家赫

法官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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