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0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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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一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送達代收人 李振生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陸萬叁仟叁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伍佰捌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