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二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國珍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等八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萬零柒仟玖佰玖拾元,折合銀元玖拾陸萬玖仟叁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陸佰玖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捌拾貳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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