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   告  林清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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