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店小字第172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瑋駿
謝玉芳
被 告 陳姿 諭
廖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 陸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附表:
┌─┬────┬─────┬────────────┬──────────────┐
│編│項目│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
│號││(新臺幣)├───┬────────┼───┬──────────┤
││││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
├─┼────┼─────┼───┼────────┼───┼──────────┤
│1│就學貸款│66,581元│1.15%│自民國108年5月1│0.115%│自民國108年6月2日起│
│││││日起至民國108年││至民國108年10月8日止│
│││││10月8日止│││
│││├───┼────────┼───┼──────────┤
││││2.15%│自民國108年10月9│0.215%│自民國108年10月9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8年12月1日止│
│││││├───┼──────────┤
││││││0.43%│自民國108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黃聖筑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