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5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賀晟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翠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志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履行
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
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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