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店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何政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12月17日以中警分刑字第10800703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政穎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8年12月9日17時46分許,
在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以不詳設備連結網際
網路,登入社群網站臉書申登暱稱「StevenHo」之帳號,
並轉貼「據台灣媒體報導,12月6日多名國民黨立委到台當
局外交部抗議 蘇啟誠 案,過程中遭 蔡英文 當局反動勢力推擾
,國民黨立委 陳玉珍 被夾到手身受重傷,情況危急。據一名
國民黨議員稱,蔡當局把陳玉珍夾到缺氧。事發後, 韓國瑜
等國民黨人前往醫院重症急救區探望陳立委,令人心痛的是
,陳立委已經沒有了心跳。」之文字及圖片(下稱系爭訊息
)至總統候選人韓國瑜的紛絲專頁上,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
共安寧之行為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
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事實應認定,應憑證
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
判例意旨參照)。再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
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所謂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
捏造、無的放失之行為,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
,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立法院公報第80卷第22期第84至85
頁及80年6月29日立法理由參照);所謂「散佈」者,乃散
發傳佈於公眾之意。是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
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
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
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該散佈
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
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三、經查:
㈠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登入社群網站臉書帳號將系爭訊息轉
貼於總統候選人韓國瑜紛絲專頁之事實,為被移送人於警詢
坦承在卷,並有蒐證照片在卷可稽,被移送人有轉貼系爭訊
息之行為,堪予認定。
㈡查108年12月6日多位國民黨立委到外交部抗議蘇啟誠案,過
程中發生推擠,立委陳玉珍遭夾手送醫,住進臺大醫院急診
重症病房事件(下稱陳玉珍夾手事件),引起各界人士、網
友廣泛討論,因總統候選人韓國瑜至臺大醫院探望陳玉珍委
員之合照經媒體披露後,有網友發現陳玉珍病床上的監視器
沒有任何數據跑動,而有「夾到缺氧」、「沒有心跳」之反
諷評論,108年12月7日更有媒體以「藍營稱外交部把陳玉珍
夾到缺氧,網友眼尖:她沒心跳了!」為標題,引述網友討
論之綜合報導(參卷附新聞報導)等情,有108年12月7日網
路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截圖在卷可參。
㈢公共事務及政治人物之言行,為可受公評之事,立委陳玉珍
之夾手事件發生後,引發民眾、網友之評論,而所謂「夾到
缺氧」、「沒了心跳」等語,多有反諷評論之意,已如前述
。觀之系爭訊息之文字有多數簡體字,其內容「據台灣媒體
報導」、「蔡英文當局反動勢力」、「蔡當局」等用語,並
非本國民眾習慣用語,被移送人辯稱係轉傳等語,可堪採信
。被移送人於收悉系爭訊息時,未經查證判斷即隨意轉貼系
爭訊息,固屬不當,然依卷內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被移送人
於轉貼時係明知為不實事實而故意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被移
送人轉貼之系爭訊息,並非涉及恐怖或攻擊,核其內容實無
足使聽聞者因而產生畏懼或恐慌,致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事
。被移送人所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構成
要件不符,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
之行為,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