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應 小萍
相 對 人  江瑋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共有坐落於新北市○○區○
○○○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一筆,為
使該共有土地充分有效利用及達成正當行使權利之目的,聲
請人擬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各項規定處分(出售)系爭土地
,聲請人所有土地應有部分合計已逾3分之2,特依土地法
之規定通知相對人於文到15日內簽訂買賣契約,同時領取相
對人應得之價金,逾期不到,聲請人即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各項規定辦理,乃寄發存證信函定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竟
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等語。
三、經本院函查相對人戶籍地址之居住事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淡水分局民國108年12月30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83916454號
覆函表示經查訪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址,因認聲請人之本件聲
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高郁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