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肇事遺棄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告甲○○
丙○○丁○○乙○○○被告戊○○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四○號肇事遺棄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