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貳小包,驗餘淨重共捌點肆肆公克、空包裝重共零點玖陸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共叁小包,驗餘淨重共零點捌柒貳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著有明文。本件聲請為正當,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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