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刑簡字第7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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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七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二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之六合彩簽單陸本(空白簽單、已簽注單各參本)、簽單伍拾貳張、倍數單拾壹張、電話機壹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並無犯罪前科,有卷附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可參,僅因一時貪念,致罹刑典,犯罪情節輕微,且犯後坦承犯行,其歷經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六本(空白簽單、已簽注單各三本)、簽單五十二張、倍數單十一張、電話機一臺,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開罰金數額,依法提高十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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