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六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六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