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秀卿 相對人 林依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九六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七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一百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該公司前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2256號裁定,提存面額新台幣10萬元之96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供擔保(本院98年度存字第4384號),嗣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92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本院100年度存字第960號),因上開公債即將到期,聲請將提存物變換為同額之100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等語。
二、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上開提存供擔保及變換提存物事實,業已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影本、本院提存所100年度存字第960號提存書影本各1份為證,且經本院調閱上開擔保提存卷宗核對無訛,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