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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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謝孟庭
謝瑋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 王珏珊 所簽訂之貸款約定書第四條
第(四)點約定本件貸款有關事項,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該貸款約定書在卷可憑。今原告依契約及繼承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而被告均係原債務人王珏珊之繼承人,繼承王
珏珊為系爭契約之當事人,其就繼承債務與原告間涉訟,自
受上開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本件自應由系爭契約合意所定
之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再
查,被告謝孟庭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被告謝瑋恩之住所
地則在新北市新店區,本院審酌系爭契約之性質暨被告應訴
之便利性,認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