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1號
原   告  李嬋琳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國泰葉國興葉國英 間辦理汽車過戶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汽車買賣
契約書所載之車輛價格,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000元,
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惟因原告起訴同時,已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7年度岡救字第3號),且經獲准予訴訟救助,有
裁定正本乙件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此裁判
費准暫免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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