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6年度城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124號
原   告  黃嘉豪
被   告  林其昌
       薛萍宛
       顏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件原告起訴及追加之訴訟標
的價額共新臺幣(下同)480,000元,已自行繳交第一審裁判費
5,180元。原告嗣追加起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外,尚應補繳3,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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