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0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賴曉鈴
被   告  林俊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對被
告答辯狀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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