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3號再審原告 蔡家慧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劉怡均洪呂明蟾林協湶趙可光林明義呂仁和呂安順呂慶章呂慶隆林呂素琴莊瓊榮王石象林顯勳林顯朝林初雪蔡有成蔡冠世蔡世賢蔡冠人蔡冠漢蔡玲精蔡玲蓉蔡玲薰蔡玲惠蔡玲文蔡玲玲蔡玲雅蔡昭愛蔡玲敏林純安王滿黃麗珍 、、 趙淑芬呂學智呂鴻志呂鴻佳吳素香蔡宗翰蔡依惠蔡紫羚藍偉托懿華藍廷藍泉孫雅清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前開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萬7,564元(314×27000×98807/570800=0000000,元以下4捨5入),本件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1萬5,553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1,715元外,尚應補繳1萬3,838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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