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4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慶富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慶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慶富因公共危險及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均經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均經確定,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四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年10月,於民國103年5月22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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