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3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鈺臻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8,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繳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按起訴狀格式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