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18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宜霖 選任辯護人 陳郁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9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就偽造有價證券部分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