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082號上訴人即自訴人 江添祥 被告 吳水木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105年度上訴字第108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案由欄第二、三行所載「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部分,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105年度上訴字第108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陳如玲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