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勞上易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上易字第125號上訴人宏昭裝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燈錄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複代理人 游文愷 律師被上訴人 蕭富春 訴訟代理人 林金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王幸華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