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國字第10號上訴人新北市金山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國欽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宋盈萱 律師被上訴人 張瀚陽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李偉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國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5年1月29日變更為陳國欽,有新北市政府之人事派令可稽(見本院卷第134頁),陳國欽已於同年3月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亦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可參(同上卷第133頁),是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為陳國欽,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王幸華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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