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209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魏陳秀芳 應受送達處所同上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4年12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1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至8頁)。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7至18頁),雖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亦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89號裁定駁回碓定在案,是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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