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更(二)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6號上訴人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12日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徐福晋法官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