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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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失蹤人夏采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夏采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夏采星(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號)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夏采星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夏采星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並於101年11月8日登記為失蹤人口,戶籍於48年2月25日遷入上開地址即內政部警政署之機關地址,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為臺北市中正區公所,且查無其他家屬戶籍資料、辦理75年及95年之身分證紀錄、在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及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之死亡或治喪資料、入出境資料、榮民(眷)身分、內政部警政署檔存資料及人事資料系統之資料等。又失蹤人前經本院於110年6月21日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109年4月7日北市正戶登字第1096002742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109年3月27日北市警中正一分防字第1093019406號函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資料、臺北○○○○○○○○○查詢戶籍資料傳真單、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9年3月31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93003498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9年3月31日新北殯館字第1095112952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9年3月30日移署資字第1090038738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9年3月30日輔統字第1090023185號函、全民健保投保紀錄資料、內政部警政署109年4月1日警署防字第1090072816號書函等件為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民參字第21號卷第3至43頁),並有本院110年6月21日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附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失蹤人自101年11月8日失蹤,計至104年11月8日,已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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