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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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331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訴訟代理人 柯政雄 被告 黃顯聰
陳俊安 張弘明 王君凱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101年度易字第16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林慧英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