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7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立軒具保人梁家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89號、101年度執字第6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家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曹立軒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梁家偉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曹立軒停止羈押。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茲查,該受刑人(即被告)業已逃匿,此有送達證書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存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16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