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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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鎮山具保人陳佩蓉上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69號,101年度執字第5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佩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佩蓉因受刑人范鎮山犯強制性交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6萬元,由具保人陳佩蓉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受刑人送達證書影本一紙、具保人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影本及拘提報告書影本一份可證,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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