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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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32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坤蒼 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7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2,4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