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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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24號原告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起梆 送達代收人 陳適毅 被告 古仲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