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裁判案由:聲明繼承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繼字第17號聲請人 閔先其 即繼承人代理人 蔡兆文 上列聲請人關於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與被繼承人生前往來之書信及合照相片(均正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