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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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繼字第17號聲請人 閔先其 即繼承人代理人 蔡兆文 上列聲請人關於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與被繼承人生前往來之書信及合照相片(均正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廖于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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